中央部委應攬起城管擔子
  城管工作涉及200項執法依據欠缺應加強中央層面立法
  本報訊(記者梅雙) 儘快明確某個中央部委承擔城市治理的統籌規劃、指導協調等職能,這是城管體制改革的要務。日前,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中國行政法研究所所長莫於川撰文指出,不能再讓城管部門繼續“孤軍奮戰、自尋活法”。
  莫於川介紹,目前城管部門的工作涉及十幾個領域,涉及事項200項左右。許多地方政府對城管部門特別依賴,什麼疑難問題都交給城管部門。這使得眾多街頭執法權慢慢集中到城管部門手裡。
  城管的街頭執法權包括行政檢查、行政處罰、違建拆遷、秩序整頓以及各種臨時管理執法任務。特別是規範流動攤點、治理“城市牛皮癬”、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等,這些任務都是“難啃的骨頭”,極易與執法對象發生衝突。城管部門已難以消化和承受,陷於越來越尷尬、被動的境地。
  同時,城管執法還面臨著法律依據不足的困境。實行綜合執法體制十多年來,城管部門集中了行政處罰權,但立法機關並未及時為城管執法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雖然有些地方陸續推出了相關的地方立法,但一直缺乏中央層面的城管專門立法。
  莫於川認為,城管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在中央部委沒有一個“婆婆”,出了問題沒有高層機關出面協調處理,有了先進經驗和優秀人物也沒有高層機關出面宣傳,形成“好事無人知、紕漏傳千里”的尷尬局面。
  專家建議
  成立國家層面“地方事務部”
  莫於川提出,最好在國家層面成立一個具有綜合職能目標的地方事務部,其當下的首要職能是指導協調作為地方事務的城市管理、治理事務。等條件成熟後,這個地方事務部還可承擔指導、協調、溝通、資助、扶持、應急等職能,由此形成一個現代意義上的大部,適應行政改革的潮流。
  如果設立地方事務部暫時不能實行,也可先在某個中央部委設立(或在其現有機構中增加掛牌)一個司局或一個處室來具體承擔城市管理和公共治理的指導協調職能,如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設立城市綜合執法指導協調司等。
  這會大大改變現在的被動局面,使城市治理和綜合執法及有關立法工作上一個臺階,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編輯:SN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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